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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项目经理(总监)变更的相关规定(暂行)
阅读次数:2705 发表时间:2011-12-28
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,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,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,遏制项目经理(总监)随意更换、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暂行)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等规定,现对项目经理(总监)变更作如下规定。
    一、变更的条件
    施工合同签订后,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,根据《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暂行)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,项目经理(总监)不得随意变更:
    1、死亡; 
    2、因长期疾病、长期出国、长期学习、职务变动、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;
    3、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;
    4、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;
    5、其他法定的原因。
    以上的长期是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的二分之一。
    更换项目经理,应当经发包人同意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。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。
    二、备案需提供的资料
    1、更换属于职务变动、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情形的,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职务变动文件、辞职批准文件和调令; 
    2、更换属于长期疾病情形的,备案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、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具体的住院、休养时间;
    3、更换属于长期出国、长期学习情形的,备案时应当提供出国和学习的证明文件;
    4、更换属于死亡、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、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、其他法定原因情形的,备案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。
    三、备案程序
    1、施工单位填写“更换项目经理(总监)申请表”;
    2、申请表需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;
    3、招标监管部门填写“更换项目经理(总监)备案表”;
    4、备案表需项目监管人、招标监管负责人签字;
    5、备案表需加盖招标监管部门公章。
    四、诚信档案的记录
    1、该工程的业绩记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,原项目经理的业绩取消;
    2、因死亡、职务变动、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、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和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原因变更的,原项目经理在原企业信用档案中撤销;
    3、因长期疾病、长期出国、长期学习和其他法定的原因变更的,应当将变更原因记入原项目经理个人的信用档案,并予以公布。在此期间原项目经理不能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。取消信用档案的记录时,单位提供出院、出国、学习结束的相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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